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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的通知
日期:2017-05-08   浏览量:

 

鲁编办〔2016〕181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: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58号)、《中央编办关于批转〈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中央编办发〔2015131号)精神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,现就开展事业单位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通知如下。

一、    总体要求

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的要求,按照依法实施、公正高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转变监管理念,创新监管方式,规范监管行为,提升监管效能,强化事业单位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,为各类事业单位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,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。

二、    抽查对象和内容

抽查对象为已依法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,抽查内容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、年度报告、履职情况等。

三、    抽查方式方法

抽查方式主要分为书面审查、实地核查、网络监测等,工作中可综合运用多种检查方式,互为补充。根据工作需要,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抽查。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,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、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。

四、主要任务

(一)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。各级对本级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信息进行认真审核,建立信息准确、分类明晰的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;严格审查执法检查人员信息,将熟悉事业单位监管工作、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。

(二)制定随机抽查内容清单。根据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分别制定随机抽查内容清单,并根据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,及时向社会公布。要在清单明确的范围内进行检查,未列入清单的内容不得进行检查,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。

(三)依法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。各级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,被抽查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确定后,刻制光盘保全数据。开展检查时,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出示执法证件。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,如实记录检查情况,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、事业单位盖章确认。无法取得签字、盖章的,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,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。检查工作要做到全程留痕,实现责任可追溯。抽查结果通过机构编制网站、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,并记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。

(四)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。各级要结合实际情况,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,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,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,切实发挥监管作用。双随机抽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,每次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单位数的1%-3%。年内已抽查的单位,不再计入本年度抽查基数。

(五)加强抽查结果运用。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,下发法律文书,列入异常信息,要求其限期整改,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、暂扣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单位印章、撤销登记并收缴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及单位印章的处罚。对涉及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,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五、保障措施

(一)加强组织协调。各级要高度重视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,强化责任意识,树立清单思维,严格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各市可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,整合本区域内的执法资源,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,统筹使用执法力量。

(二)抓好工作落实。各级要根据通知要求,抓紧制定实施方案,细化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,加强跟踪督促,务求工作取得实效。要将随机抽查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有效衔接,相互促进,形成监管叠加效应。各市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报省编办,省编办将适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。

(三)加强宣传培训。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,要加大宣传力度,加强执法人员培训,转变执法理念,不断提高执法能力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

 2016812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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