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(市)区编办、财政局,市直各部门(单位): 根据省编办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鲁编办发〔2015〕11号)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,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,市编办、市财政局制定了《济南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2013年9月22日市编办、市财政局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《济南市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办法(试行)》(济编办发〔2013〕123号)同时废止。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