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、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以及市委、市政府和县委、县政府的有关决定;起草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;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;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规定、意见并监督实施。 2、负责全县各级党政机关,人大、政协、法院、检察院机关,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工作;指导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、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。 3、负责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管理;拟订全县行政编制分配、调整方案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方案;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,负责拟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(减)编方案;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机构编制、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。 4、拟订全县机构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;审核各部门主要职责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;负责与市编办沟通协调,并按规定程序报批。 5、按照管理权限,审批、审核全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责配置、人员编制、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;协调各部门之间和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。 6、推进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,拟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;审核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;拟订事业单位编制标准;按照管理权限,审批、审核县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责配置、人员编制、领导职数等事项;负责全县事业单位设立、调整立项计划。 7、监督检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、政策、制度的执行情况,以及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“三定”规定的落实情况;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考核评估制度;负责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,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。 8、依法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;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;拟订县直事业单位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。 9、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统计工作;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体系;指导全县机构编制系统信息化建设。 10、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